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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農業農村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全區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措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負責全區農業綜合執法工作,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負責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農產品生產,組織實施扶持和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業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有關項目。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建議;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農業環境監測;組織實施農業地方標準;負責農業檢驗檢測機構的考核工作;依法實施符合農產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指導、協調全區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獸藥、種畜禽、飼料(飼料添加劑)、農用機械、初級農產品的監督管理。
(七)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農業植物防疫檢疫工作;參與擬訂全區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
(八)收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有關農業統計工作,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九)擬定全區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區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承擔農民科技培訓和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負責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指導農業教育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生態環境、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依法負責有關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措施并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生態農業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三)承辦農業涉外事務;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放政策措施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農業外向型經濟發展;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四)指導監督畜牧獸醫、農業機械(包括農用運輸車管理和安全監理)、林業管理工作;負責農業、農機、畜牧獸醫、糧食、漁業、林業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執法工作。
(十五)依法依規履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十六)指導國有農墾單位的改革與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區農民體育工作。
(十七)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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