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辦字〔2026〕3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市駐羅莊有關單位,區直有關事業單位:
《羅莊區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2月12日
羅莊區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羅莊區引導基金管理,提升引導基金運作水平,發揮基金引導放大作用,參照《臨沂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臨政辦字〔2023〕95號)及《臨沂市政府投資引導項目基金管理辦法》(臨財基金〔2023〕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區政府或區屬國有企業出資,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即羅莊區新舊動能轉換基金(以下簡稱“新舊動能轉換基金”)。
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的資金來源為區財政撥款、區政府授權區屬國有企業出資、區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留存收益、臨沂市羅莊區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有限公司融資和社會捐贈等。
本辦法所稱合作基金是指新舊動能轉換基金與社會資本共同設立的創投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基金。
第三條 新舊動能轉換基金重點投向以下領域:
(一)支持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項目。優先投向各類科技型、創新型企業和國家級、省級、市級重點人才創新創業等項目,突出支持不銹鋼、陶瓷、建材、現代農業、醫藥、康養、鄉村改造、鑄造傳統產業改造升級、提質增效。
(二)支持新興、優勢產業做大做強。重點投向以裝備制造、納米材料、醫療器械、航天航空、軌道交通、國防軍工為代表的新材料產業;以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動力電池、生物質能、太陽能熱利用、光伏、地源熱泵為代表的新能源產業;以專用(特種)整車制造、核心零部件、現代農業機械、新型精密制造、核心零部件、現代農業機械、新型精密鑄造、智能化農機為代表的新裝備產業;以建筑陶瓷、日用陶瓷、工業陶瓷、藝術陶瓷、文化陶瓷為代表的新陶瓷產業。
第四條 新舊動能轉換基金運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綜合考慮效益和風險,審慎運作。
合作基金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合作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協議、合同等,明確合作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管理機構、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項。
第二章 決策管理與運行機制
第五條 新舊動能轉換基金采取決策、評審和日常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設立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由區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主任委員、區財政局負責同志為副主任委員,區發改局、區工信局、區商務局、區司法局、區投促中心等部門單位負責同志為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與主持,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可授權副主任委員負責召集與主持。理事會需至少六名委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委員一人一票,審議事項全部出席委員表決同意即為通過。須由區政府決策的,由理事會完成決策程序后區財政局報區政府審定。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不少于1次,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決定新舊動能轉換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項;
(二)審定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制度辦法;
(三)研究制定支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發展的相關政策,確定基金投資方向及項目投資原則;
(四)審議批準合作基金設立方案,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直投項目投資及退出方案;
(五)研究制定規避防范基金運作風險的措施;
(六)協調解決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七)審定基金投向負面清單,明確基金禁(限)投業務和范圍;
(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出資超過1000萬元(含)的,須由區政府決策,理事會完成決策程序后由區財政局報區政府審定。
第六條 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分管負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理事會辦公室承擔理事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建立理事會成員單位工作協調機制,確保理事會高效有序運行。
第七條 區財政局代表區政府出資設立臨沂市羅莊區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但不參與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日常管理事務。
第八條 羅開集團受區財政局委托,負責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管理。以下事項,經羅開集團內部決策后上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組織基金理事會進行決策,區財政局根據基金理事會決策出具相關批復:
(一)合作基金設立方案;
(二)基金直投項目投資及退出方案
;(三)其他需由基金理事會決策事項。
第九條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負責新舊動能轉換基金運營管理,按照本辦法及參考《羅莊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開展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基金運營管理;
(二)負責遴選合作基金管理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合作基金;
(三)負責審核并向理事會報告合作基金設立方案;
(四)負責向合作基金派駐出資人代表,參與重大事項決策,對合作基金投資方向、投資進度、投資收益、資金托管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五)負責新舊動能轉換基金賬戶管理與核算;
(六)負責向理事會報告基金直投項目投資方案并組織開展基金直接投資業務;
(七)負責基金的退出與清算;
(八)承辦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應制定投資流程管理辦法及工作規范,包含項目的搜集遴選、初評立項、盡職調查、擬定投資方案、檔案管理等。
第三章 運作原則及運作模式
第十一條新舊動能轉換基金運作原則:
(一)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遵循產業發展規律,既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會資本進入,又堅持市場化運作方式,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二)科學決策、防范風險。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監督管理機制,實施投資業務全過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運作、經營、制度等風險因素。
(三)公開透明、注重實效。項目遴選堅持開放申請、擇優支持、市場運作,并實行績效評價,確保基金運作公開、公平、規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點、帶動全局。加大對優勢產業、新興產業、骨干企業、重點項目的支持力度,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助推全區產業轉型升級和新舊動能轉換。
(五)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合作基金各出資方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約定收益分配和虧損承擔比例,也可以根據基金具體情況探索創新合作模式。但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十二條根據我區的企業特點和項目需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可采取參股設立合作基金、直接股權投資等運作方式。
參股設立合作基金是指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根據產業特點和優勢,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及其他社會出資人(合伙人)共同設立創投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并進行股權投資的行為。
直接股權投資是指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規定,對區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行為。
第十三條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在投資前,可依法利用間隙時間選擇銀行協議存款、購買大額存單和風險等級不高于R1低風險理財產品等方式,增加收益。
第四章 合作基金投資
第十四條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可以作為出資人,與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共同發起設立合作基金,對已成立的合作基金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進行增資。合作基金籌集采取認繳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合伙制。合作基金出資人、其他出資人一致同意采取公司制的,也可采用公司制。
多家投資機構擬共同發起設立合作基金的,應推舉一家投資機構作為主要發起人。
第十五條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與其他合作基金發起人應當共同確定一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作為擬設立合作基金的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發起設立合作基金的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注冊,且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有關規定標準,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二)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三)具備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基金管理人資質,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彼此之間至少合作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四)合作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累計實際管理股權投資基金不少于3支,累計管理基金規模不低于3億元,已退出的成功投資項目不少于2個,經基金理事會研究同意后可放寬條件;
(五)管理機構及主要成員近3年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六)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成為管理機構的行為。
第十七條合作基金管理機構在基金中認繳出資額一般不低于合作基金規模的1%,合作基金完成認繳額度70%的投資進度前,合作基金管理機構不能再次申請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出資同類型基金。
第十八條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對合作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充分盡職調查,符合十六條規定的相關條件,推進合作基金盡快落地。
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對合作基金的管理與投資、退出決策進行前置合規性審查,但不干預合作基金管理機構對合作基金投資項目商業價值的判斷。
第十九條合作基金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以及基金設立方案制定基金合同,明確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在合作基金設立前,基金的主要發起人或合伙人、管理機構、托管金融機構應已基本確定,并草簽基金合伙協議(章程、合同)、委托管理協議、資金托管協議,全部合伙人應已確認,并承諾資金按協議約定出資到位。
第二十條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圍繞企業全生命周期,發起設立創投類、股權投資類合作基金,根據基金管理機構過往業績、募資難度等因素差異化安排出資。
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出資參與設立合作基金的,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對投向非單一標的的合作基金,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40%;對投向單一標的的合作基金,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50%。
(二)投向非單一標的的合作基金投資至羅莊區內企業、項目的資金不少于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出資額的1.5倍;投向單一標的的合作基金全部投資于羅莊區。
(三)投向非單一標的的合作基金對單一標的的累計投資不得超過合作基金規模的20%;投向單一標的的合作基金全部投資于單一標的。合作基金不能成為被投企業第一大股東。
第二十一條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對合作基金出資原則上應分期繳付且不早于其他社會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 合作基金存續期一般不超過10年,對單個企業的投資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存續期滿如需延長存續期,應在理事會批準后,按章程(協議或合同)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作基金可約定單個項目退出分配、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應當與其他出資人在合作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
合作基金出現虧損且凈資產低于實收資金50%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公司應要求合作基金進行清算。
第二十四條 合作基金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并依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可選擇終止合作:
(一)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6個月,未按約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設立1年后,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規定的;
(四)投資進度與基金規模不匹配的;
(五)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者章程協議約定的。
第五章 直接股權投資
第二十五條 除區委、區政府確定投資的重大項目外,新舊動能轉換基金一般不直接投資。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對單個企業出資比例不得超過20%,且不得占控股地位;新舊動能轉換基金需對單個企業出資比例超過20%的,需由區政府審議通過。
第二十六條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直接股權投資業務形成的股權,可按協議依法通過股權轉讓和被投資企業股東回購等形式實現投資退出。在同等條件下,被投資企業原股東有優先回購權。
第二十七條 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新舊動能轉換基金以直接股權投資形成的股權,可事先通過投資協議、公司章程約定優先分配權、優先清償權或同股同權等權利;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可隨時退出。
第二十八條 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公司應及時掌握投資企業戰略規劃、市場營銷、財務管理、融資等增值服務需求,制定相應的增值服務方案,并積極提供支持。
(一)加強財務信息管理,對被投資企業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分析研究,并編寫分析報告,提出改進建議。
(二)加強項目現場管理,制定項目單位走訪調查計劃,各類走訪調查都應留有相應的書面材料、書面記錄或電子信息記錄,形成書面訪談紀要。要及時整理項目走訪調查結果,反映項目經營狀況,提出管理建議,形成匯報材料,并存檔管理。書面材料應準確反映項目經營狀況,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三)加強項目運行評估。對項目運行情況與投資計劃進行對比分析,并提出投資管理建議方案,形成書面評估報告。
(四)建立重大事項預警機制。投資項目出現重大變動事項或違反投資協議、章程約定等事項,應啟動風險預警機制,及時糾正出現的問題,直至提前退出股權。
第六章 利潤分配
第二十九條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公司實現凈利潤,在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后,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公司股東有權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10%的投資風險準備金,當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實收資本的10%時,不再計提風險準備金;
(二)提取不超過10%的利潤進行股東分紅;
(三)提取上述資金后的余額根據《羅莊區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規定,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四)其余資金由出資人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約定處置。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要求審慎經營,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資金募集管理、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利用各類投資基金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第三十一條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合作基金應由具有資質的銀行托管。
第三十二條基金托管銀行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合作基金管理公司報送季度基金資金托管報告,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基金資金托管報告。基金托管銀行發現資金出現異常流動現象時應及時采取措施,并隨時向理事會辦公室和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報告。
第三十三條托管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基金托管資質,在臨沂市有分支機構,與我區有良好的合作基礎;
(二)具有股權投資基金托管經驗,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托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三)有完善的托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無重大過失或違規、違法處罰紀錄。
第三十四條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合作基金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信托產品、風險等級高于R1低風險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二)對外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三)贊助、捐贈等支出;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五條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公司應建立健全投資決策制度,加大盡職調查力度,加強對被投資企業、合作基金的服務,制定風險控制預案,提高風險防控能力,降低和規避投資風險。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為更好地發揮引導作用,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可適當讓利,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除所有合伙(投資)人一致同意外,合作基金不得投資于合作基金合伙(投資)人關聯企業,不得投資與合作基金合伙(投資)人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企業,防范違規投資、抽逃資本、轉移投資、挪用資金及變相轉移資金等現象發生。
第三十八條區財政局應加強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監管,建立有效的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績效考評制度,定期對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
第三十九條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應在每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區財政局報送上一年度的《基金運行報告》和會計報表。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
(二)基金投資運行情況;
(三)基金財務情況;
(四)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五)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
(六)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
(七)有關賬戶信息;
(八)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十條合作基金管理機構應按季度向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提交《基金運行報告》和會計報表,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四十一條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投資公司可委托或自行組織對合作基金、投資企業進行評價,對發現的問題,各合作機構、投資企業應及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應依照約定提前退出。
第四十二條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合作基金及被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審計、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基金投資,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等違規違法行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加快投資的意見》和《臨沂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盡職免責實施細則》等有關要求,建立盡職免責機制,鼓勵大膽創新,在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對已履行規定程序作出決策的投資,在滿足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違背國家、省、市重大戰略部署等七項盡職免責前提條件情況下,由于不可抗力發生虧損或因大膽創新、先行先試突破政策限制而出現失誤等五類免責情形造成投資損失,根據上級有關規定不追究決策機構、主管部門和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機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羅莊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0日。
第四十六條 原《羅莊區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辦法》(羅政辦字〔2018〕274號)同時廢止,但已投資未退出的項目和基金,仍按原協議進行。
附件:羅莊區區屬企業基金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附件:
羅莊區區屬企業基金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限制類、淘汰類產業,以及其他有關規劃和政策文件中明確要求調控限制的產業領域;
二、不符合國家及省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行業準入要求的項目;
三、不符合環保、土地、能源消耗、碳排放、污染排放及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
四、投資規模明顯超過企業實際能力的投資項目;
五、與存在嚴重失信、重大行政處罰或犯罪記錄的企業,以及資信不佳、連續兩年及以上虧損、凈資產為負、資產質量狀況較差、明顯缺乏投資能力的企業進行合作出資的項目;
六、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信托產品、風險等級高于R1低風險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七、對外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八、贊助、捐贈等支出;
九、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十一、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業務。
部門解讀:羅莊區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