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參加居民基本醫保個人繳費實行定額補貼。
2、醫療救助。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返貧致貧人口住院(含門診慢特病)治療的,不設起付標準,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自付合規醫療費用給予醫療救助,其中,特困人員給予100%的醫療救助,年度救助限額2萬元;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給予70%的醫療救助,年度救助限額1萬元。脫貧攻堅過渡期內,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及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等易返貧致貧人口住院(含門診慢特病)治療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自付合規醫療費用超過 3000元以上的部分給予50%的醫療救助,年度醫療救助限額1萬元。
3、再救助。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返貧致貧人口住院(含門診慢特病)治療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報銷后個人自付合規醫療費用仍然較高的,超過5000元以上的部分給予70%的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額2萬元。脫貧攻堅過渡期內,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及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等易返貧致貧人口住院(含門診慢特病)治療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報銷后個人自付合規醫療費用仍然較高的,超過10000元以上的部分給予70%的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額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