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鄉村振興局:
為充分發揮鄉村振興勞務基地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中的積極作用,提高農村勞動力就業組織化程度,擴大就地就近就業規模,助力打造鄉村振興沂蒙樣板,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鄉村振興局結合實際,制定了《“臨沂市鄉村振興勞務基地”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臨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臨沂市鄉村振興局
2021年12月31日
“臨沂市鄉村振興勞務基地”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鄉村振興勞務基地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山東省鄉村振興局關于切實加強就業幫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魯人社字〔2021〕84號)《關于印發<“山東省鄉村振興勞務基地”認定辦法>的通知》(魯人社字〔2021〕135號),堅持“政府引導扶持、市場機制運作”原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臨沂市鄉村振興勞務基地”的認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臨沂市鄉村振興勞務基地”以提高農村就業組織化程度,擴大就地就近就業規模為目標,立足本地產業發展實際,暢通就業信息,擴展就業渠道,為脫貧人口等農村勞動力提供勞務服務的各類載體。
第四條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選擇示范帶動效果明顯、管理規范的企業、單位、社會組織作為“臨沂市鄉村振興勞務基地”,并符合下列認定標準和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社會組織。
(二)2021年以來穩定吸納農村勞動力就業不少于80人。
(三)與吸納的農村勞動力依法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或者為農村勞動力提供季節性或非全日制工作崗位,無拖欠工資現象。
(四)運營穩定,職業安全制度健全,用工管理規范,近三年無勞動保障違法記錄。
對吸納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農村低收入人口就業人數較多的優先推薦認定。
第五條申請認定程序。
(一)申報。對申請認定“臨沂市鄉村振興勞務基地”的企業、單位、社會組織,應向縣區人社局提交以下資料:
1.《“臨沂市鄉村振興勞務基地”申請認定表》一式3份;
2.吸納農村勞動力就業的人員花名冊(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年勞務收入、住址、聯系電話等),其中,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單獨標注;
3.與吸納的農村勞動力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復印件;
4.含有吸納農村勞動力本人簽名的勞務報酬發放表或銀行代發工資憑證復印件。
(二)初審。縣區人社局、鄉村振興局負責實地調查評估,并對申請主體提交的材料組織開展評審,評審無誤后加蓋公章報送市人社局。
(三)審核。市人社局、市鄉村振興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實地核實,評議確定“臨沂市鄉村振興勞務基地”公示名單。
(四)公示。市人社局對符合條件并擬認定為“臨沂市鄉村振興勞務基地”的,在市人社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臨沂市鄉村振興勞務基地”。
第六條市人社局、市鄉村振興局分別負責對“臨沂市鄉村振興勞務基地”申請認定相關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對弄虛作假的,取消認定資格。
第七條市人社局、市鄉村振興局負責對“臨沂市鄉村振興勞務基地”進行指導和監督,并積極做好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為鄉村振興勞務基地落實有關就業扶持政策。
第八條市人社局會同市鄉村振興局每年進行一次復查。對存在下列情況的,撤銷其“臨沂市鄉村振興勞務基地”資格。
(一)基地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參與企業、組織等違法違規經營的;出現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記錄的;
(二)基地吸納農村勞動力就業人數低于認定標準的;
(三)經營不善或經營過程中產權轉讓、轉租的;
(四)其他已不具備省級鄉村振興勞務基地條件的情況。
第九條本辦法由臨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臨沂市鄉村振興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