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向兒童戶籍所在地街鎮提出申請。情況特殊的,可由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時,填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見附件3)。
(二)查驗。街鎮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查驗,查驗一般采取部門信息比對的方式進行,因檔案管理、數據缺失等原因不能通過部門信息比對核實的,可以請申請人協助提供必要補充材料。街鎮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查驗結論。符合條件的,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區民政局。有異議的,再次進行核實。為保護兒童隱私,不設置公示環節。
(三)確認。區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及查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符合條件的,從確認的次月起納入保障范圍,同時將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要認真審驗,嚴格認定,既要應保盡保,不漏一人,又要防止錯保和擅自擴保。
(四)終止。規定保障情形發生變化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委托的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告知街鎮。街鎮、區民政局要加強動態管理,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出現規定情形的次月起終止其保障資格,并從“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中作減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