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民字〔2022〕37號
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
現將《羅莊區村務監督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羅莊區委組織部 羅莊區民政局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羅莊區村務監督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村黨組織領導的村民自治機制,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提升鄉村治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是村民對村務進行民主監督的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獨立行使監督權。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原則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三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務監督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5人單數組成,其中應當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是規模調整村的,原則上每個自然村至少應推選1名成員,但總人數不能超過上述規定。
第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要注重從符合條件的黨員中依法推選產生,村黨組織書記原則上不兼任主任。村黨組織紀檢委員、紀委書記不是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原則上應兼任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
第五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村年滿18周歲,依法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村內長期居住的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質好,遵紀守法、公道正派、堅持原則、敢于擔當,在群眾中有較高威望;
(三)法律意識強,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熟悉村情,熱心為村民服務;
(四)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履行規定職責。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推選為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一)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差,不遵守村規民約,不履行村民義務,在群眾中口碑較差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或存在“村霸”、涉黑涉惡等問題的;
(三)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或審理的;
(四)參與非法宗教、邪教組織,搞封建迷信或宗族派性活動的;
(五)因危害集體利益、群眾合法權益或破壞經營秩序、侵占挪用集體資產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
(六)法治觀念淡薄,無正當理由纏訪鬧訪的;
(七)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
(八)具有其他不宜推選情形的。
第七條 實行回避制度,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村財會人員、村文書、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三章 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
第八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其成員可以列席村“兩委”會議、村民委員會會議。其主要職責:
(一)對行政村及下屬獨立核算自然村的村務、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行政村及下屬獨立核算自然村成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股權、收益分配及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
(三)收集村民有關意見建議。
第九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要緊密結合村情實際,重點加強以下方面的監督:
(一)村務決策和公開情況。主要是村務決策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村務公開是否全面、真實、及時、規范。
(二)村級財產管理情況。主要是村民委員會、獨立核算的自然村、村民小組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代行管理的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情況,村級其他財務管理情況。
(三)村工程項目建設情況。主要是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等工程項目立項、招投標、預決算、建設施工、質量驗收情況。
(四)惠農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主要是支農和扶貧資金使用、各項農業補貼資金發放、農村社會救助資金申請和發放等情況。
(五)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情況。主要是建設文明鄉風、創建文明村鎮、推動移風易俗,開展農村環境衛生整治,執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等情況。
(六)其他應當監督的事項。
第十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列席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民代表會議和村“兩委”聯席會議等,了解掌握情況。
(二)質詢權。對村民反映強烈的村務、財務問題進行質詢。
(三)審核權。對民主理財和村務公開等制度落實情況進行審核。
(四)建議權。向村“兩委”提出村務管理建議,必要時可向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和鄉鎮黨委、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要依紀依法、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進行監督,不直接參與具體村務決策和管理,不干預村“兩委”日常工作。
(五)主持民主評議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民主評議,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主持。
第十一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在行使監督權利時,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學習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客觀公正地開展監督活動,決不允許借監督之名故意刁難,影響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二)配合支持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正確履行職責,引導群眾支持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協助做好群眾思想政治工作。
(三)收集群眾對村務管理和對村干部的意見建議,并及時向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反映,保障群眾對村事務的質疑、建議、反映和舉報等監督權利。
(四)及時向村黨支部和街鎮黨(工)委、政府、紀委反映村干部涉嫌違法和拒不接受監督等情況。
(五)模范遵守村規民約,發揮表率示范作用。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實施監督:
(一)收集意見。根據上級黨委和政府部署的重點工作和村級決定的重大事項,廣泛收集意見建議,確定監督事項。
(二)提出建議。圍繞監督事項,及時向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反映收集到的意見,提出工作建議。
(三)監督落實。對監督事項進行全程監督,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對發現的涉嫌貪腐謀私、侵害群眾利益等違紀違法問題,及時向村黨組織、鄉鎮黨委和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報告。
(四)通報反饋。通過公開欄、召開會議、個別溝通等形式,及時通報反饋監督結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工作例會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梳理總結、研究安排村務監督工作,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十四條 工作報告制度。每半年向村黨組織匯報一次村務監督情況,同時向街鎮黨(工)委、紀委;每年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項隨時報告,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民主評議。
第十五條 工作紀實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應認真、如實記錄工作開展情況,以備查閱。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臺賬列為村務檔案。
第十六條 審核會簽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對所監督的事項落實即時審核會簽,并對監督事項的真實性、合理性負責。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村級辦公場所為村務監督委員會提供必需的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和民情收集記錄本、工作會議紀律本等。
第十八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印章應根據《羅莊區村級小微權力運行流程圖及操作規范》要求,由區級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由鄉鎮(街道)指定有關科室專門保管,并嚴格按照審批程序,做好印章的使用、保管等工作。
第七章 退出和補選
第十九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提出辭職:
(一)以權謀私,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玩忽職守,給村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一定損失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不參加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的;
(四)在民主評議中,半數以上認為不稱職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其他情形。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履職不力、發生違紀違法行為被查處等,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免去其職務。
第二十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終止:
(一)任職內違紀受到黨紀處分的;
(二)任期內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
(三)民主評議不稱職的;拒不執行“四議兩公開”通過事項的、不履行職責的。
(四)喪失行為能力的。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因被免職、職務終止等原因出缺,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六十日內補選,補選適用原推選程序和方法。新當選成員的任期到本屆任期屆滿為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城市社區居務監督委員會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羅莊區委組織部、羅莊區民政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8月11日起施行,至2024年8月10日止,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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