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司發〔2022〕19號
各街道、區直各部門單位、市駐羅莊相關部門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加快推進公職律師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據中央依法治國辦《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公職律師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法辦發〔202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羅莊區公職律師管理工作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羅莊區司法局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區公職律師隊伍建設,規范公職律師管理,發揮公職律師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司法部《公職律師管理辦法》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公職律師工作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黨政機關或者人民團體開展公職律師工作。
第三條 公職律師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四條 區司法局負責指導監督、協調推進區內公職律師工作,加強公職律師制度建設。公職律師所在單位對公職律師進行日常管理。律師協會對公職律師實行行業自律。
公職律師所在單位負責本單位公職律師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公職律師遴選、年度考核、作用發揮等制度機制。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設立公職律師,應當建立本單位公職律師工作制度,明確公職律師管理部門和負責人。
黨政機關在實現公職律師應設盡設基礎上,可以在黨委、政府領導下,由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協調,建立公職律師統一服務平臺和統籌使用機制,集中配備公職律師為黨委、政府各部門提供服務,或者對本地區公職律師進行跨部門調配使用,解決部分黨政機關公職律師人才短缺問題,實現公職律師工作全覆蓋。
第六條 申請頒發公職律師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具有公職人員身份;
(四)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單位同意其擔任公職律師。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公職律師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或者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五)正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第八條 申辦公職律師證書,應當先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按照流程上報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
第九條 公職律師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申請社會律師執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直接申請社會律師執業,無需在律師事務所實習:
(一)擔任公職律師滿三年;
(二)最后一次公職律師年度考核被評定為稱職;
(三)市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第十條 公職律師申請轉為社會律師,其擔任公職律師的經歷計入社會律師執業年限。公職律師因工作調整到其他單位繼續擔任公職律師的,擔任公職律師的年限累計計算。
第十一條 公職律師轉為社會律師的,應當履行對單位內部信息、涉密信息的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原單位任職期間獲得的重要信息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在同一案件后續審理和處理中接受原任職單位對方當事人的委托。
第十二條 因公職律師證書破損、遺失等原因影響正常使用的,按照司法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可以申請換發或補發。
第十三條 公職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發起注銷程序:
(一)本人不愿意繼續擔任公職律師,經所在單位同意的;
(二)所在單位不同意其繼續擔任公職律師的;
(三)因崗位調整、辭職、調任、轉任、退休或者辭退、開除等原因,不再具備擔任公職律師條件的;
(四)連續兩次公職律師年度考核被評為不稱職的;
(五)以欺詐、隱瞞、偽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職律師證書的;
(六)其他不適合繼續擔任公職律師的情形。
所在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發起注銷程序的,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不再計算公職律師工作年限,并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回、注銷其公職律師證書。
第三章 權利與職責
第十四條 公職律師受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指派或者委托,可以從事下列法律事務:
(一)為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討論決定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論證、征求意見;
(三)參與合作項目洽談、對外招標、政府采購等事務,協助起草、修改、審核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黨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協議;
(四)參與信訪接待、矛盾調處、涉法涉訴案件化解、突發事件處置、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
(五)參與處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裁決、國家賠償、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法律事務;
(六)參與法治建設相關問題調研,向黨政機關提出加強法治建設的意見、建議等;
(七)參與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八)辦理民事案件的訴訟和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九)所在單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五條 公職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問、辯論、辯護等律師執業權利;
(二)加入市律師協會,享有律師協會會員權利。會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向市律師協會繳納;
(三)參加律師行業開展的各類評優評先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公職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所在單位的日常業務管理和監督;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業務指導和執業監督;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知悉的黨和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
(三)不得對外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違規在律師事務所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兼職;
(四)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五)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七條 公職律師單位應該做好下列工作保障:
(一)公職律師為本部門單位辦理法律業務時,所在單位為公職律師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等辦公條件以及經費保障;申請公職律師服務的部門單位為公職律師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等辦公條件以及經費保障。
(二)派出公職律師的部門單位應當為其提供方便,其工作績效與本單位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三)在評先樹優中,為作出貢獻的公職律師統籌單位和公職律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四)交納律師協會會費及參加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開展執業活動等所需費用,根據《山東省律師協會會費收繳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由公職律師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據實報銷。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應當對所屬公職律師進行年度考核,重點考核其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履行崗位職責、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數量和質量等方面的情況,提出稱職、基本稱職或者不稱職的考核等次意見,并向區司法局備案。
公職律師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年度考核,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考核等次為不稱職,所在單位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說明情況。
第十九條 公職律師所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職律師表揚獎勵制度,對勤勉盡責、表現優異、貢獻突出的公職律師給予表揚,在績效考評、評先評優、人才推薦、干部選拔等方面予以激勵。
第二十條 公職律師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等規定進行處理,將處理結果記入公職律師檔案及個人檔案,并通報所在單位。
第二十一條 公職律師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所在單位應當及時通報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二條 公職律師所在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公職律師工作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指導監督意見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簡明問答:羅莊區公職律師管理工作辦法
專家解讀:羅莊區公職律師管理工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