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辦發〔2025〕1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市駐羅莊各單位,區直各事業單位:
《羅莊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3日
羅莊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關于在全省推行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意見》、《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我區實際,現修訂《羅莊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羅政辦發〔2021〕16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三資”管理活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但不限于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撤村后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社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村集體資金是指村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資產、農業資產、存貨及無形資產等;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規定屬于村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園地、草地、荒地、荒山、荒灘、荒坡、荒溝、水面、灘涂、建設用地等。
第四條農村集體“三資”歸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或村委會代行管理,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侵占、截留、挪用、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
第五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堅持民主、公開、成員受益的原則,充分體現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體地位,切實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轄區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監管。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監督和服務等工作,具體業務由區農村經營管理中心負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是行政轄區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行政轄區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審核、檢查、培訓等工作,具體業務由街鎮農經科負責。
區紀委監委、組織、社工、司法、財政、自然資源、住建、審計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自身職責,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三章 委托代理
第七條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實行委托代理制,依托街鎮農經科建立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代理服務中心),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的委托代理業務。
第八條在堅持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監督權不變和自愿的基礎上,村集體與代理服務中心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按照程序合法、手續齊全、服務規范的要求履行代理服務職責。
第九條代理服務中心應按照法律法規政策及委托代理協議開展代理服務,維護村集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以村為單位建立健全會計賬簿、資產資源管理臺賬,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條代理服務中心職責。
(一)會計核算。村級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由代理服務中心負責核算管理,按照有關會計制度規定編制記賬憑證和財務會計報告,登記會計賬簿,對各村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報告等資料分別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二)臺賬管理。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臺賬、資源登記簿、經濟合同臺賬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臺賬,由代理服務中心和村各保存一套,并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整理、歸檔、保管、調閱、交接、銷毀等工作。
(三)資金管理。村集體資金由代理服務中心統一代管,按村分別單獨開設銀行賬戶,采取“雙印鑒”、“雙U盾”等管理方法。
(四)資產、資源管理。對村集體資產臺賬和資源登記簿實行動態管理,對資產、資源的開發、經營、處置要組織履行公開競價或招投標程序。
(五)工程建設項目監管。在村集體民主議事、民主決策基礎上,審核村級工程建設項目的內容、預算、決算,并進行結算。
(六)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負責指導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轉讓等工作,及時搜集和發布有關信息,積極推動農村產權交易,使資產、資源實現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七)財務公開。按照財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對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資產資源登記表等事項定期公開。對征地補償費、債權債務、救災救濟款、干部報酬、固定資產購建、資產資源招投標情況等重要經濟事項,及時公開。
第十一條代理服務中心設代理會計、出納、審核等崗位,負責村級賬務處理、記賬等工作;各村設報賬員,負責本村集體資金的日常收支,定期向代理服務中心報賬、按期進行財務公開等工作。代理會計和報賬員實行街鎮聘任,農經科具體負責管理。村集體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不得擔任本村報賬員。報賬員在聘期內不得隨意調換,確需調換的,由村集體提出申請,經代理服務中心審核批準,報區農經中心備案。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村集體資金收支管理由代理服務中心出納、村級報賬員具體負責,其他人員一律不準經手。
第十三條每個獨立核算的、實行資金委托代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村分別單獨開設銀行賬戶,且只可開設一個銀行基本賬戶(按規定可開立專戶和一般存儲賬戶的情形除外),用于辦理資金存儲和日常結算。代理服務中心要進一步規范集體資金代管程序,不得將村集體資金轉存其他組織或個人賬戶,不得多頭開設賬戶存儲,不得截留、挪用代管資金及存儲利息。
第十四條賬簿設置。村集體賬簿的設置、登記與管理,由代理服務中心統一進行。分別設置總賬、銀行存款日記賬、資產類明細賬、負債類明細賬、權益類明細賬、損益類明細賬。固定資產明細賬、內部往來明細賬應專門設置。
第十五條票據管理。村集體收入應使用山東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款收據。向農民個人支付款項的結算業務,如雇傭農民發生的零工勞務費、購買農民農產品的貨款等可使用山東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付款憑據。
第十六條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編制全年資金預算堅持“收入合規、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年初預算、預算調整、年終決算嚴格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經代理服務中心審核備案并監督執行。
第十七條村級收入管理。村級實現的各項收入須在3日內上繳村級賬戶,統一代管,專戶存儲。征地補償金等大額款項和集中收入須于當日辦理。
第十八條支出管理。
(一)村級支出審批制度。
1、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村集體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由代理服務中心審核記賬。對手續不完備、內容不真實、用途不明確、開支不合理的費用,代理服務中心予以退回。
2、一般性事項支出的審批。一般性支出事項及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村民生活補助費、干部報酬等,據實填制代管資金審批單,經村集體主要負責人、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組長、村級報賬員簽字蓋章,代理中心審核后撥付。
3、重大投資事項支出的審批。對村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投資項目,經“四議兩公開”程序,據實填制代管資金審批單,經村集體主要負責人、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組長、村級報賬員簽字蓋章,代理服務中心審核,報街鎮由相關負責人按職責權限逐級審批。
4、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專項資金須??顚S?,嚴禁挪作他用,資金使用需嚴格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轉移支付資金只能用于村干部報酬和村級辦公經費;財政獎補資金必須專項用于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
5、資金直達制度。對村干部報酬、農戶拆遷及土地征用補償費等涉及個人款項,按有關規定直接撥付至個人賬戶;對村集體建設項目等專項建設資金,根據施工合同、項目預決算報告及驗收相關情況,直接撥付至施工單位賬戶。
6、開支限時入賬制度。代理服務中心根據有關規定對村級各項支出票據進行審核,不合格的,不予記賬;手續不全的,限期補辦手續;不符合財務制度的,由有關責任人負責退賠。支出票據要在1個月內報賬,凡支出發生后2個月內不報賬的,無正當原因一律不得再申報入賬。
(二)規范非生產性開支。非生產性支出實行限額標準控制,由街鎮根據村級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具體限額。
1、村級招待費。嚴格執行村級“零招待”制度。
2、村干部報酬。按照村干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3、報刊費。村級組織公費訂閱報刊每年不得超過相關規定限額。
4、其他費用。嚴禁以贊助、捐助等名義向村集體攤派各種費用;對農民的各種補貼補償款,不得抵扣和代繳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債權債務管理。建立債權債務明細賬,每年度都要對村集體債權債務進行核實清理,做到賬賬、賬實相符。
(一)加強村級債務管理。未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嚴禁村級舉債搞建設。嚴禁未經批準擅自貸款、借款或由施工單位墊資等方式新上項目;嚴禁以集體名義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嚴禁以集體或個人名義舉債解決辦公經費不足、發放干部工資和墊支各種村級支出;嚴禁鋪張浪費和隨意增加非生產性支出。
(二)嚴格舉債程序。村集體經濟組織因特殊情況確需舉債的,必須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提出方案,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嚴禁違反民主程序和審批程序,以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個人或單位借款,用于償還村級債務或進行村級事務支出。凡違反規定形成新債務的,按照“誰借債,誰簽字,誰償還”的原則,由相關責任人自行負責。
第五章 資產、資源管理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村集體資產、資源清查制度。村級集體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資產、資源的清查、核實、登記工作,并上報代理服務中心備案。重點清查核實村級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資源、負債(原則上一律不能新增債務,原來形成的債務應制定償還計劃,逐年償還債務)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賬、賬實相符。清查的資產、資源信息要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信息化平臺上及時完善。
(一)健全資產臺賬制度。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須登記承包、租賃單位或個人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須及時核銷。
(二)完善資源登記簿制度。要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位置、面積、所有權權利人和使用權權利人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須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一條村集體資產、資源實行公開交易。村級集體公共資產、資源的發包、處置、承包、租賃、出讓等重大事項決策,要嚴格執行“四議兩公開”程序,明確資產、資源的名稱、數量、用途、條件及價格,并報街鎮審核、備案,嚴禁暗箱操作。需要實行公開競價或招投標程序的村集體工程建設、物資采購等項目要嚴格履行程序。
第二十二條村集體所有的資產、資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一)對村集體資產、資源進行承包、租賃,或以參股、聯營、合資、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的;
(二)對村集體資產以拍賣、轉讓、產權交易等方式進行產權變更的;
(三)村集體企業出現兼并、分立、破產清算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資源評估的。
村集體資產、資源評估可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經“四議兩公開”程序確認。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條村集體進行經濟活動時要依法簽訂合同,合同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村集體簽訂的一切合同不得私自違規轉包、變更或解除協議。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一式四份。當事人雙方各持一份,報代理服務中心、司法所各備案一份。本辦法實施后村集體經濟合同必須經司法所、農經站按照各自職責審核后方可簽訂。本辦法實施前簽訂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須將復印件報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五條村集體簽訂的一切合同書、糾紛調解書、仲裁裁決書、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等,均須交報賬員統一歸檔,任何個人不得私自保管合同檔案。因工作需要查閱合同的,按照相關檔案管理規定,辦理查閱手續方可查閱。
第七章 民主監督
第二十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下列事項決策須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
(一)年度財務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及年終收益分配方案;
(二)對村集體資產、資源進行承包、租賃、轉讓、處置;
(三)村集體的投資和工程建設;
(四)土地補償金等大額資金支出,資金借貸、對外捐贈等;
(五)村集體債權債務的核銷;
(六)其他應當履行“四議兩公開”程序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對村集體“三資”實行民主監督。民主理財人員一般為3-5人(為單數),村“兩委”成員、報賬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理財小組職責如下。
(一)參與制定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計劃、財務事項決策和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召開民主理財會議,開展民主理財活動。
(二)審核本集體經濟組織原始單據、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委托查閱、審核財務賬目,審查集體經濟組織開支,否決不合理開支。
(三)監督本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執行財經紀律情況;監督、檢查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及預算執行情況,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情況。
(四)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村集體經濟發展和財務管理方面的意見。
(五)向有關部門反映有關財務和公開中的問題,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工作。
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要正確履行職責,對符合規定要求的“四議兩公開”決策應當執行。
第二十八條規范村級財務公開。村集體在每年1月份公布當年財務收支計劃;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每月逐筆逐項向全體成員公布財務收支事項。重大事項、涉及村民利益的敏感事項要及時公開。公開內容要依據會計資料,對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經村集體負責人、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簽字后,報代理服務中心審核,加蓋印章后方可公開。每月10日為全區統一的“財務公開日”。公開內容要真實、及時、全面、細致。公開過程要留取影像資料,公開資料由代理服務中心、村各存一份備查。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代理服務中心應專門設立農村“三資”檔案室,配備必要的檔案柜,健全檔案借閱審批制度及檔案安全保管制度,做到職責明確、專人負責。積極推進檔案信息化建設,建立檔案電子目錄和全文數據庫,逐步實現檔案的信息網絡共享,確保村級“三資”檔案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條對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處置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和物資采購等簽訂的合同,要統一編號管理,合同須使用規范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一條村集體簽訂的各類合同及相關附件、財務預決算方案、財務公開表、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電子數據、會計軟件資料、財務人員交接清單、資金、資產、資源清查表及其他財務檔案等,以及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均應及時整理并分類編號裝訂成冊,街鎮實行統一歸檔,統一管理。
第九章 監督審計
第三十二條區級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對代管資金進行審計。街鎮有關科室對農村集體“三資”開展常規審計,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反映強烈的“三資”問題進行重點審計,對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三條監督審計方式。
(一)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情況按月進行審核。
(二)對村集體主要負責人崗位變動或離任的,對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三)對集體資產處置、土地征用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等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重點審計。
第三十四條審計結果形成書面報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公開審計結果,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損壞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的;
(二)收入不入賬、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揮霍浪費村集體資金的;
(四)違規舉債的;
(五)擅自以集體名義為單位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
(六)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資產、資源承包、租賃等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程序,未實行公開競價或招投標,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七)不按規定實行民主理財,阻撓、干擾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經濟審計和監督檢查的;
(八)坐收坐支,白條抵庫,村干部擅自管理現金的;
(九)不按規定使用收付票據的;
(十)不按規定移交會計檔案,隱匿、銷毀、丟失會計賬簿、憑證及財務檔案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中,因主體責任不落實、失職、瀆職而造成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混亂、流失嚴重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各街鎮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區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羅莊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25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3日,原《羅莊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羅政辦發〔2021〕16號)自本辦法實施后廢止。
動漫解讀:《羅莊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新老辦法對比
部門解讀:《羅莊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